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338号
申请人: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9号楼22层2607。
法定代表人;冀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苗,北京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北京秉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坊路1号3幢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江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炳丽,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万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并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易执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 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