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11民初2848号
原告成丰丰,男,现住焦作市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沁阳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华中建科(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法定代表人郝虎只,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理工大学,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丰丰与被告***、被告华中建科(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理工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9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丰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