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854号之三
原告:新兴华北(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科迪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兴华北(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迪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原告新兴华北(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华北(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科迪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兴华北(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05.5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兴华北(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