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799号
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焕宁,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后63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曹娅楠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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