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民初3135号
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33BB1N。
法定代表人:张德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恒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梦祯苑南临**门面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40727X。
法定代表人:吴祚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超,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恒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中航安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泽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石月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