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2民初414号

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冶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新,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底商

法定代表人杨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121112元。2、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837006.01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29日开始计息,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837006.01元;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以上款项共计6958118.01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山西中航腾锦65MW联合循环发电工程中“除桩基和办公楼装饰项目外的所有土建工程”。施工地点:在山西交城美锦工业园区,合同工期从2007年9月25日(以开工报告为准)至2008年7月30日,合同价款约2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代用、施工组织设计,国有政策性调整文件、会议纪要、钢结构深化设计、材料价差”(专用条款第23条),工程进度款应付比例为80%,工程完工后28天内付至工程量的90%,留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一年(专用条款第26条)。双方签订合同通用条款第33.1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地竣工资料之日起45天,通用条款第33.2条同时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组织施工,但因被告原因多次停工,2011年12月工程竣工,2012年1月投产,工程质保期(缺陷责任期)于2012年12月底期满。2012年9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但被告接收资料后,既不审核,也不给原告出具接收证据。直至2013年11月5日,被告才将工程竣工资料签收。2018年9月29日,原告再次将工程结算资料公证送达给被告,被告接收后,在约定期限内仍未答复,依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33.1、33.2的约定,原告送达的结算值22436112元,视同被告认可。被告总计付款17315000元,仍欠付工程款5121112元未付。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要求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9)京01破申51号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2020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9)京01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京01破30号通知书,通知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目前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尚在破产重整期。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诉来要求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欠款。由此可见原告的起诉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60507元,全部退还原告,原告预交6050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雪峰

审判员  韩 铭

审判员  侯延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翟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