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1412号
原告: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伟路139弄2号1幢123室。
法定代表人:杜刚。
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雷。
原告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同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