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安嘉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4521号
原告北京安嘉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鲍庄村村委会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55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
原告北京安嘉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原告北京安嘉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嘉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嘉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