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2293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南楼5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战士,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华宇公司)、被告李战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混凝土货款411235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的违约金72212.8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天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案外人”)与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天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天津市***苑示范区售楼处”项目工程向案外人购买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2022年9月7日,被告欠付案外人货款411235元。因原告与案外人于2021年1月1日就水泥买卖事宜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已向案外人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但案外人未及时付款。随后,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案外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中业华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业华宇公司从未与案外人天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或原告签订过合同,中业华宇公司与案外人或原告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本案应由被告中业华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天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为证,证明案外人天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业华宇公司、被告李战士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首部的出卖人写明为“天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受人写明为“中业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名称为天津市***苑示范售楼处工程。被告李战士在合同尾部买受人代理人处签字,出卖人处由天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买受人处未加盖中业华宇公司公章。该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以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未就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原告陈述,不清楚被告李战士是否有代表被告中业华宇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但认为李战士是有权代理。 因在案涉《天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被告中业华宇公司未在合同买受人处**确认,虽被告李战士在买受人的代理人处签字,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战士系有权代理,故该合同中关于项目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对中业华宇公司无约束力。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案涉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被告中业华宇公司的住所地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中业华宇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