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执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
法定代表人:戴仁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土家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苗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吉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22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门店占有使用费17928.2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申请费1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47.2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奉志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贺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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