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4民初1966号
原告: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戴仁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延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孟良
人民陪审员  邹遂友
人民陪审员  雷长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武珊
代理书记员  何 倩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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