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5)怀中执字第31号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溆浦县芹江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怀中执字第31号
申请人执行人: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溆浦城投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774477961G。
法定代表人:饶骁。
被执行人:湖南省溆浦县芹江水电站(简称芹江水电站),住所地溆浦县戈竹坪镇有禾田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18920388-X。
法定代表人:戴生权,该电站站长。
本院在执行溆浦城投公司与芹江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芹江水电站除用于生产的设备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城投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溆浦县芹江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姚健
审判员杨慧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