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2457号
原告: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朝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498110。
法定代表人:蒋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垫江县高安镇龙井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龙井村第六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龙井村第六村民小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家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董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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