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胜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朝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498110。
法定代表人:蒋德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胜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沿中路岭秀郡1幢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586N25D。
法定代表人:邹龙婷,执行董事。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8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资产启动拍卖程序。经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