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428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彪,重庆市秀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世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街芷泉段**********。
法定代表人:胡建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916F03X。
被告: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蒋德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498110。
第三人:张辉雄,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重,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世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辉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良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覃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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