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桦竣建设(集团)公司与四川华世汇筑建筑工程公司,重庆九舟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区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朝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98498110。
法定代表人:蒋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九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1号1-3-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13N4B38。
法定代表人:唐阳炳,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成,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华世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27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916F03X。
法定代表人:胡建生,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九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双方的理由均是达成和解并已兑现。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九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审诉讼发起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重庆九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后,上诉人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无上诉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九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4元,减半收取2887元,由重庆九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2748元,由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红梅
审 判 员 刘文玉
审 判 员 彭松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印 聪
书 记 员 吴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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