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923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垫江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朝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志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执行人: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坡脚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2)云0923执140号,依据永德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及返回保证金3562200元,负担执行费380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交纳执行款128748元,交纳执行费38022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限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依据执行和解终结案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支付工程款及返回保证金,申请执行人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永德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恢复执行,案号(2023)云0923执恢69号,执行标的3433452元。 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已收取用茶叶抵工程款600000元的收条,本院予以确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与执行(2022)云0923执140号案件时无变化,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崇岗农贸市场工程中尚有未拨付的工程款,因该工程长时间停工,相关手续在完善中,待该工程相关手续完善拨付工程款时,本院将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查封其名下银行账户,以上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崇岗农贸市场工程中虽有尚未拨付的工程款,但工程相关手续未完善,尚未未结算拨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不能处置”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或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