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6民初6736号 原告:北京**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地,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供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怀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京怀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京怀电力公司立即给付**公司测绘费用356217.38元,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6217.3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京怀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8日**公司(合同测绘人)与北京市怀柔区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委托人)现更名为京怀电力公司(2016年6月20日变更)签订《测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供用电安装公司委托测绘人测绘庙城电力管线测量;承接方式:包工、包料;3.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3.2.1本工程测绘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收费,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费用。3.2.2本工程测绘费用预算为358569.09元,提交测绘成果资料且委托资金到位后10天内,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违约责任约定: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用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测绘,工期一个月,并于2010年12月初***电力公司交付测绘成果。***电力公司并未按照付款,经催要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公司诉至法院。 京怀电力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诉讼请求。第一,**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公司与京怀电力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公司主张于2010年11月底***电力公司交付测绘成果,距今已经12年,**公司于2022年***电力公司主张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公司如果认为合同约定的“委托资金”(也即怀柔区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否到位与其无关,则**公司应当在2012年12月底前***电力公司主张债权,超过该时间即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委托资金”到位是双方认可的付款前提条件,则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京怀电力公司已经积极申请财政资金,京怀电力公司不存在过错。其次,**公司于2022年***电力公司主张债权,京怀电力公司未同意履行债务,故不能起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才能达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效果,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公司于2022年***电力公司主张债权时,京怀电力公司明确告知给不了钱,没有上述同意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行为,故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最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司曾***电力公司提出要求或提起诉讼,不存在使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公司提供的2022年10月19日的录音中,***并未对**公司所谓“每年都去找”的自述进行认可;且**公司自己还说了后续的事情你知道,代表**公司也清楚***接手之前的事情***并不知道,***从2016年才接手这个事情,对2016年以前的事情也并不清楚,自然不可能对此前的情况进行认可。第二,《测绘合同》约定的测绘费用仅是预算费用,不是双方的结算费用。且申请结算评审也是**公司的民事权利,但由于**公司怠于行使其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合同第3.2.1条约定“本工程测绘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收费,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计取费用”;合同第3.2.2条约定“本工程测绘费预算为358569.09元……(最终工程价,以财政评审为准)”,因此,358569.09元只是预算费用,不是双方结算费用,双方即便结算,也应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申请结算评审是**公司的民事权利,但由于**公司怠于行使其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测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京怀电力公司延期付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应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5年期以上LPR为年利率4.3%),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千分之一每日,折合年利率36.5%,为实际损失的8倍有余,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第四,即便**公司请求支付测绘费用的诉讼请求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倒推三年以前的违约金亦超过诉讼时效。继续性违约金应按日分解为多个单日定期债权,违约一日就产生一日的违约金债权,每个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次日计算。**公司主张三年之前的违约金,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而不应被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0月28日,**公司(测绘人)与北京市怀柔区供用电工程安装公司(委托人)签订《测绘合同(一)》,载明委托人委托测绘人承担庙城电力管线测量任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庙城电力管线测量。1.2工程建设地点:庙城镇。1.3工程规模、特征:庙城电力管线测量。1.3承接方式:包工、包料。第二条、测绘人向委托人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测绘人负责向委托人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四份,委托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三条、开工及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3.1开工及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时间。3.1.2测绘工作有效期限以委托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测绘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3.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3.2.1本工程测绘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收费,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委托人、测绘人另行议定。3.2.2本工程测绘费预算为358569.09元(大写叁拾伍万捌仟***拾玖元零角玖分);提交测绘成果资料且委托资金到位后10天内,委托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最终工程价,以财政评审为准)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由于测绘人原因造成测绘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测绘费用由测绘人承担。5.2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5.3由于测绘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测绘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测绘费千分之一。5.4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测绘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落款处加盖了**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供用电工程安装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后附《预算书》,载明以2002年1月28日起颁布实施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作为取费依据,项目分别如下:1.控制测量(按I类计算):A.GPS测量E级点,7点×4683.79元/点=32786.53元;B.四等水准测量,4公里×522.1元/公里=2088.4元;C.一级导线测量,4公里×2976.40元/公里=11904.28元。2.1:500带状地形图测量:0.46平方公里/0.05=9幅×15842.20元/幅×130%=185353.74元(注:130%为带状地形图系数)。3.管线测量(污水、上水、热力、燃气、电信、电力、电缆):8.4公里×8119.00=68199.6元。4.施工放线(边线3964×2=7928米,中线3964米):7.928公里×4897.12=38824.36元,3.964公里×4897.12=19412.18元。各项合计:32786.53+2088.4+11904.28+185353.74+68199.6+38824.36+19412.18=358569.09元。**公司提举了邮件记录,显示2010年10月13日**公司向**发送两份电子文件,分别为《测绘合同(一)》《预算书》,两份文件的内容与上述《测绘合同(一)》《预算书》载明的内容一致。 **公司还提举了《庙城电力管线测量》一套,称该文件即为***电力公司交付的测量成果,该成果第一页“GPS测量E级点成果表”显示点名有T1、T2、T3、T4。该成果报告的内容载明了测量的各个项目的具体数据。**公司根据该测绘文件制作了《结算书》,载明以2002年1月28日起颁布实施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作为取费依据,项目分别如下:1.控制测量(按I类计算):A.GPS测量E级点:8点×4683.79元/点=37470.32元;B.四等水准测量:6公里×522.1元/公里=3132.6元;C.一级导线测量:4.3公里×2976.40元/公里=12798.52元。2.1:500带状地形图测量:0.46平方公里/0.05=9幅×15842.2元/幅×130%=185353.74元(注:130%为带状地形图系数)。3.管线测量(污水、上水、热力、燃气、电信、电力、电缆):7.2公里×8119=58456.8元。4.施工放线(边线8031米,中线4018米):8.031公里×4897.12=39328.77元,4.018公里×4897.12=19676.63元。各项合计356217.38元。上述《结算书》上的测绘项目、单价与《预算书》载明的内容一致,数量有所变化。 对于《庙城电力管线测量》,京怀电力公司表示,**公司无权单方结算,结算依据应为实际工程量,最终工程价以财政评审为准,《测绘合同(一)》约定的价格仅为预估价格。后,京怀电力公司经过核实,其对**公司提交的《结算书》中涉及的GPS测量E级点的点数和1:500带状地形图测量的单价不予认可,对其他项目的数量及单价予以认可,其主张GPS测量E级点应为4个点位,1:500带状地形图每幅单价应为每幅9353.67元,且结算价应在总价基础上下浮10%,即235409.78元。**公司表示,《庙城电力管线测量》中《GPS测量E级点成果表》载明点数为4个点是给施工所用,实际GPS测量E级点是8个点,在测绘报告中有显示;1:500带状地形图每幅单价是《测绘合同(一)》《预算书》约定的单价,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单价。 京怀电力公司认可承接了涉案工程,并表示从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一)》内容来看,该工程确实需要测绘,但因京怀电力公司当时的经办人员均已离职,无法核实**公司是否将测绘结果交付给京怀电力公司,无法核实是否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测绘。 **公司称,其在2010年12月初将测绘成果交给了涉案项目负责人**,京怀电力公司依据测绘结果于2011年6月左右完成施工,**公司多次找京怀电力公司沟通,***电力公司以政府没有评审、材料不齐备等理由拒绝付款,**公司也通过找巡视组、打12345等方式主张权利。***在接到12345后,主动与**公司联系并称双方一直在交涉,政府没有评审,京怀电力公司无法垫付费用。**公司提举了***与京怀电力公司员工***的通话录音,显示2022年8月22日,***说“你好,我京怀电力***,我看您把我们给投诉了是吧”,***说“不说别的,这十多年了,就这拖我拖不下去了啊”,***说“我这不是跟您沟通一下”,***说“也别解释了……你欠我30多万,咱们合同,我东西给你了,资料给你了,每天还有合同约定,你得给我千分之一的赔偿,十多年多少钱赔偿啊,这东西都在合同上写着呢,是不是啊,你说你这么拖着我这么长时间了”,***说“这样,我跟他跟您说一下,就是这个咱想办法怎么把这事解决”“我啥意思,这也没办法,那您只能我觉得啊,没办法的情况下,您该起诉起诉得了,因为我也没招,我找他们财政,财政根本不收我件,而且呢,我也找他们了,这意思就是说那个没结算报告,结算报告我递给财政局现在不收,他现在给我回复是不收结算评审报告,没有结算评审报告,那我也没招,你现在我是想审他不给我审啊,而且这钱也不在我账上,如果在我账,那我该给就给了,你这个不在我账上”,***说“我是跟你供电局签的合同,给供电局干活,你说财政局给我钱,那是我没给财政局干活,我也没给城管委干活,那我找不着人家呀,是不是”,***说“我明白您是跟安装公司签的合同,这我们始终也承认这事,是吧,我们也承认,安装公司也承认这事,因为我是国企,我也承认这事,这个钱呢,三十五万多,您说多,一点也不多,从我们角度看,如果确实是因为我们的投资渠道,我们该您钱,您放心不会差这钱,而且差不了这么长时间早就给你了……”“……我们也找,包括我们之前的赵工,我看财政局找过,包括经建科的人,包括评训中心的人都给找了,他们给我答复就是你们审核审不了,审不了那就没有报告,他审不了”,***说“现在你说那些东西,它不是我的问题”,***说“对”。 **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表示,京怀电力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市怀柔区供用电工程安装公司,后来改成现在的京怀电力公司,当时涉案工程需要测绘,就委托**公司做测绘,**联系**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涉案工程应该是2012、2013年左右做完的。经法庭询问**公司是否将测绘成果交付给**,**说“我也忘了,是他们直接给设计了还是让他们直接和设计联系直接给设计单位,我确实记不清了,如果他们给我了,我肯定也是给设计单位了,时间确实太长了,我主要就是看这个项目能否进行下去,如果进行不下去我就给推进一下”。 另查,2016年6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供用电工程安装公司名称变更为京怀电力公司。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测绘合同(一)》《预算书》《庙城电力管线测量》《结算书》、电子邮件、企业信息查询、**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公司与京怀电力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需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是京怀电力公司应否向**公司给付测绘费及测绘费的金额;三是京怀电力公司应否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测绘合同(一)》约定,“本工程测绘费预算为358569.09元,提交测绘成果资料且委托资金到位后10天内,委托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最终工程价,以财政评审为准。”本院认为,从该约定来看,双方对于付款日期的约定并不明确,且京怀电力公司主张委托资金目前仍未到位不具备付款条件,而亦无证据表明京怀电力公司已明确表示不能付款,故本院对于京怀电力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京怀电力公司应否给付测绘费及测绘费金额 第一,京怀电力公司认可涉案工程为其承接的工程,完成该工程需要测绘结果,该工程完成已有十多年。第二,京怀电力公司在对**公司的信访回复时认可与**公司签合同,认可差**公司测绘费35万多,让**公司放心不会差这钱,并未提出测绘成果没有交付的问题。第三,京怀电力公司虽表示无法核实**公司是否交付测绘成果,但双方合同签订、工程完工十多年,其未证明对**公司未交付测绘成果提出过异议或者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测绘。综上,本院认定**公司已经交付涉案测绘成果,履行了《测绘合同(一)》约定的义务,京怀电力公司应当向**公司给付测绘费。涉案工程完工十余年,明显超出通常情况下工程评审的期间,继续等待评审结果对**公司有失公平,故本院对于**公司要求京怀电力公司给付测绘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测绘费的金额,**公司提举了《测绘合同(一)》《预算书》及向**发送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就按照《预算书》载明的各项单价、预估的测绘费总价,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计取费用进行了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京怀电力公司主张1:500带状地形图测量的每幅单价按照9353.67元计算且总价下浮10%,本质是要变更合同约定,**公司对此未表示同意,故本院对京怀电力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GPS测量E级点的数量,**公司表示,《庙城电力管线测量》中《GPS测量E级点成果表》载明点数为4个点是给施工所用,实际测绘GPS测量E级点是8个点,在测绘报告中有显示。本院认为,**公司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测绘报告显示GPS测量E级点是8个点,故GPS测量E级点应按照8个点结算。综上,并结合**公司提供的结算数据及京怀电力公司出具的核实数据,本院认定京怀电力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测绘费356217.38元。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 **公司要求京怀电力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京怀电力公司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双方《测绘合同(一)》的约定“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绘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对于逾期付款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约定,是在委托资金到位后京怀电力公司未按约定在10日内付款的情况下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而目前委托资金并未到位,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对于付款的约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2022年10月26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356217.38元及违约金(以356217.3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2年10月26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1元,由北京**数码测绘有限公司负担7599(已交纳),由北京市京怀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