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执4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娟。
被执行人:余练武,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宗娟,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余练武。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练武、宗娟、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001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练武、宗娟、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10.132394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练武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街房产六套,但已被法院另案正在依法拍卖,申请人已申请参与分配;已查封被执行人宗娟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债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