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6867号
原告:北京蓝图画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九洲兴达家园B区甲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55578870C。
法定代表人:付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占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关仓,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936309XE。
法定代表人:余练武。
原告北京蓝图画装饰有限公司诉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蓝图画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蓝图画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蓝图画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佘亚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