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宏博万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740号

原告:北京宏博万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束龙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祖定,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1层101。

破产管理负责人:刘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龙,男,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女,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原告北京宏博万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与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束祖定,西典公司破产管理人刘苒、李代龙、路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典公司支付欠款1 080 895.6元;2.西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宏博公司是承揽展览展示业务的公司,与西典公司一直存在合作关系,西典公司承包的博物馆、展馆项目,将装饰部分交由宏博公司承揽,但西典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合计1 080 895.6元,宏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西典公司辩称,对宏博公司提交的合同真实性都认可,但第一份融安特项目的合同,宏博公司没有提供验收的文件,并且从结束工作日期来看,已过诉讼时效,合同第31条约定签字后生效,但是没有签字;第二份民族博物馆项目的合同,合同条款17条也是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也没有提供验收的相关证据,不能确定合同已履行完毕;第三份沾化博物馆项目的合同及增项协议,合同时间是2016年9月15日,已过诉讼时效,约定生效条款是签字盖章,没有签字,没有工程验收相关证据,西典签字人王顺刚不在西典公司员工目录中,工程变更单没有签字盖章和验收,签字的刘洪伟也不在西典公司员工目录中;第四份五四运动展览合同,诉讼时效过了。合同生效条件是签字之日生效,没有签字,全套合同没有工程验收相关证据。第五份三一重工住博会展览合同,诉讼时效已过,并且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也没有工程验收相关证据。破产管理人虽然已经接收了宏博公司提交的材料,但是西典公司提交的财务账簿不全,还没有移交,属于无法审计阶段,无法确认西典公司对宏博公司的具体欠款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西典公司(甲方)与宏博公司(乙方)签订《展览工程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在2013山西省纪念五四运动94周年暨青年投身转型跨越推进会的主场搭建工程项目。展会时间2013年5月2日-4日全天;工期:施工搭建3天,布展时间2013年4月28日、29日、30日、5月1日验收;工程总价113万元;施工形式:布展、开展、撤展;付款办法:甲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即日,将合同第一期款项40%人民币45.2万元支付给乙方;展会开展当日前需支付合同的第二期款项40%人民币45.2万元;在活动结束1个月内,甲方将合同第三期款项20%人民币22.6万元付给乙方,乙方开具发票;甲乙双方及有关人员在现场施工的同时依据工程制作明细单的内容,结合效果图,施工图等相关的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如有不合格或要修改的地方甲方需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此外,《展览工程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对于该合同款项,宏博公司称西典公司尚欠18万元未付。

后就上述《展览工程合同书》,双方签订《2013山西省纪念五四运动94周年暨青年投身转型跨越推进会补充制作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工程项目中所发生的款项共计优惠人民币43万元,约定西典公司将第一笔预付款项13万元汇至宏博万达公司账户,活动结束30天内付清全部尾款40万元至宏博万达公司账户。此外,《补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西典公司(甲方)与束祖定(乙方)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内容为:工程名称为融安特股份创新展示中心装修,开始工作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结束工作日期:2016年1月15日,总天数为46天;合同金额为80万元;支付方式为:乙方工人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即支付合同价10%(8万元);材料进场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10%(8万元);隐蔽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8万元);基层结构完工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20%(16万元);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5%(2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付20%(16万元);工程质保期2年,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无异议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5%(4万元);每期结算后乙方需提供相应支付金额的材料或劳务发票(合同总金额的80%提供材料发票、材料合同、材料明细;合同总金额的20%提供劳务发票、劳务合同),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合同款。此外,该《分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对于该合同,宏博公司称西典公司已付74.6万元,尚欠5.4万元。该合同另有增项48 960元未付,但对该增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2014年9月11日,西典公司(甲方)与宏博公司(乙方)签订《三一重工2014住博会展台施工承揽合同》(以下简称《住博会承揽合同》),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三一重工2014住博会展台搭建施工项目;展览名称:第十三届中国国际住宅产业暨建筑工业化产品与设备博览会;项目实施地点: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展会时间2014年9月16日-18日,布展时间2014年9月14日-15日;撤场时间2014年9月18日15:00-21:00,展台验收时间2014年9月15日18:00。合同总价款27万元,乙方采取总价包干的形式承包。付款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140 000元,52%;第二次付费130
000元,48%,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此外,该《住博会承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对于该合同,宏博公司称西典公司尚欠11万元未付。

2016年9月15日,西典公司(甲方、工程承包人)与宏博公司(乙方、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沾化博物馆;工程地点:山东滨州市沾化博物馆;分包范围:部分装饰施工及相关装饰材料。开始工作日期2016年9月12日,结束工作日期按甲方临时要求,总天数按甲方临时要求;合同总金额:160万元;合同金额: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向其提供等额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将拒付本合同约定金额。(1)乙方人员名册中所载明的工人全部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给乙方作为预付款,即8万元;(2)乙方开始施工7天后,发包方支付给甲方预付款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5%的工程进度款,即24万元;(3)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除了装饰面层外,其他所有基层,包括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吊顶及其他墙体、造型等都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发包方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即56万元;(4)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发包方整体验收合格,发包方将进度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即40万元;(5)发包方审核验收合格,发包方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5%的进度款,即24万元;(6)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即8万元。发包方将质保金支付给甲方后,甲方7天内必须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此外,该《施工分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就该合同价款,宏博万达公司称西典公司已经支付114万元,尚欠46万元未付。

2016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沾化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在前述《施工分包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展厅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表清单),此补充协议合同价为169 900元;付款方式为乙方先施工制作完成,待项目单位滨州市沾化博物馆支付原工程增项款项给甲方后,甲方在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84 950元)本协议的款项给乙方,其中支付时间差为20天。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向其提供等额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将拒付本协议约定金额。此外,该《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对于该《补充协议》金额169 900元,宏博公司称西典公司至今未付。此外,宏博公司提交工程变更单证明称该合同另有增项125 935.6元未付,但写有“优惠价68 000元整”的工程变更单上没有西典公司的盖章确认。

2017年10月11日,西典公司(甲方)与宏博公司(乙方)签订《中国民族博物馆临展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民族博物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国民族博物馆临展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1.一层、二层临展施工;2.本工程基础装修施工图纸、报价清单所含全部内容;合同总价53万元,此价格包含展会结束后,尽量无损拆除并运输到北京费用,并包含为期半年的保管费用。进度款支付: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即支付159 000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加工制作;2.工程款支付,乙方在2017年10月20日将合同清单的内容全部制作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159 000元;乙方将已加工好的全部材料、设备、成品等在2017年10月26日装车运到银川甲方指定的项目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进度款,即106 000元;2017年11月20日展览完毕,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拆除、装车运回北京,乙方按要求摆放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剩下的合同尾款20%支付给乙方,即106 000元。竣工时间:2017年11月3日,(10月29日-11月3日现场布展,11月6日-11月19日,展览)。此外,该《民族博物馆施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西典公司与宏博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对于该合同价款,宏博公司称西典公司已支付43万元,尚欠10万元。

宏博公司称已按照西典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但每张发票金额并不对应某个工程项目的价款,宏博公司提交的发票显示:2016年2月1日金额190 000元;2016年5月19日金额125 800元;2016年5月26日金额30 500元;2016年9月5日金额88 000元;2016年11月2日金额320 000元;2016年11月18日金额560 000元;2016年11月23日金额42 550元;2017年1月5日金额100 000元、300 000元;2017年1月13日306 000元;2017年1月17日金额169 900元;2017年11月17日金额530 000元,已开发票金额共计2 762 750元。

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申47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王鑫对西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发布(2020)京01破190号《决定书》及公告,该《决定书》载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西典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刘苒。公告的主要内容为:西典公司债权人应在2020年8月8日前向西典公司申报债权,并定于2020年8月14日9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庭审中,宏博公司称,就本案所涉款项其多次向西典公司催要,宏博公司提交的与西典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练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宏博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一直在向余练武催要欠款,余练武多次表示公司存在资金困难,余练武在2019年5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现在公司是面临破产危机,不是有钱不给,你还是需要再等待转机,因为我个人也没有解决问题的资金,只能公司好转一些慢慢来解决问题。”

另,2019年10月12日,宏博公司曾将西典公司起诉至本院,后于2019年11月4日撤诉。

上述事实,有《展览工程合同书》、补充合同、《住博会承揽合同》、《施工分包合同》、《民族博物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20)京01破申476号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190号决定书、(2020)京01破190号公告、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宏博公司与西典公司签订《展览工程合同书》等多份合同,宏博公司为西典公司的多个展览项目进行施工,西典公司支付款项,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宏博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展览项目后,西典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宏博公司向西典公司开具了发票,自双方签订合同后直至本院开庭之前,西典公司均未对合同约定的展览项目提出任何异议,且宏博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一直在向西典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练武催要涉案款项,故西典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承揽费,本院对西典公司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宏博公司主张《分包合同》另有增项48 960元未付,但对该增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宏博公司提交的写有“优惠价68
000元整”的工程变更单上没有西典公司的盖章,故本院对上述增项48 960元及68 000元不予确认。经核算,宏博公司要求西典公司支付承揽费1 080 895.6元的请求未超过宏博公司庭审陈述的合同尚欠尾款总金额,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宏博万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费1 080 89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4 528元,由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 璐
人 民 陪 审 员   韩学启
人 民 陪 审 员   余末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