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1462号
原告: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庄1号院1号楼3层319。
法定代表人:卢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计东,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余练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原告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额交纳,现撤诉应退一半诉讼费328元,另一半诉讼费329元由原告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亦诺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