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55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荆明。
被执行人: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936309XE。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院**楼**101/div>
法定代表人:余练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京Q×××**、京N×××**、京N×××**、京N×××**、京N×××**、京C×××**、京N×××**、京G×××**、京N×××**、京N×××**车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翟亚芸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