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花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1090号
原告:北京花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6层A62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余练武,经理。
原告北京花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花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花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花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花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