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0215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对原告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1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4609.51元及欠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2634609.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以46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补正为“被告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03109.51元及欠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2634609.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以46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