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101民初10215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以人民币348.687161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惠楠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焦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