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4176号
原告:**,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勤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媛媛,北京勤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娟,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8层北座919室。
法定代表人:盛国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静韬,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电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晓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连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