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121号
申请人: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站前路11号3号楼四层84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申请人以保险保单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