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2民终712号
上诉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北京国能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北京国能分别于2020年1月4日、7日、14日发送了3份邮件,其中7日、14日的邮件包含附件。2020年1月7日邮件及附件认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及工程量,该工程量包含北京国能在审核中发现江苏飞凡提交审核工程量但却没有相关现场签证的部分工程量,对该部分工程量,北京国能在审核中明确表示,要求江苏飞凡补充提交相关现场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北京国能将该部分并未提交相关工程量签证的计算在内的工程量总额为8256480元。同时对于江苏飞凡提交的的停工补助1891444元,北京国能依据合同约定不予认可,计算为零。如江苏飞凡认可该份结算报告,则其应该认可停工损失应为零。2020年1月14日的邮件及附件,因江苏飞凡一直未能补充相关现场变签的工程量,北京国能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及江苏飞凡实际履行的工程量,计算案涉合同工程价款为6768750元。同时对于江苏飞凡提交的的停工补助1891444元,北京国能依据合同约定不予认可,计算为零。北京国能认为江苏飞凡未能提交相应工程量相关签证,应以6768750元计算工程总价款。证据二、江苏飞凡诉北京国能就长春项目进行的仲裁申请,证明一审法院超裁。本案庭审中,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联系单中的内容不予认可,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签证权。停工补贴数额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应对上述事实进一步予以认真审查,依法裁判。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国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宿中顺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贾春红
法官助理张鹏飞 书记员黄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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