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4010号
原告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众业达公司提交的票据号码为230810000513320191231553632674的承兑汇票载明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为国能公司,开户银行亦均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国能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猛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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