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8546号
申请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9号常州科技街A座9287号。
法定代表人:瞿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中俊,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董事长。
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90000元。申请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9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冰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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