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274号
原告:北京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3层30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6846458L)
法定代表人:张雪青,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77336329)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因双方和解,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毅刚
书 记 员  史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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