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久帆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637号
原告:南京久帆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虎跃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菻城,男,南京久帆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
原告南京久帆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南京久帆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久帆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