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三座9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安园甲8号楼2层2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盛物业公司)、原审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联公司)、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新投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本案系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号院发生事故后,事故受害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经海淀法院调解双盛物业公司赔偿事故受害方的损失后事故受害人撤回了对我公司的起诉。本案追偿权纠纷是上述事故的后续,因海淀法院对案件有调查了解,由海淀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海淀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双盛物业公司辩称,1.中达联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更新投资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我公司有权在东城区、顺义区、朝阳区这三个辖区内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海淀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我公司已足额对死者家属进行垫付赔偿,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案案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不应再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3、***公司提出海淀法院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无法律依据。且海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公司所持管辖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中达联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双盛物业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二○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轩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唐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