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三座9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150号3幢1层、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盛物业公司”),原审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达联公司”)、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城市更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6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本案起因为2020年8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院发生事故后,事故受害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37009号,后事故受害人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经过本次收到起诉书才知道是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双盛物业公司赔偿了事故受害方的损失,本案追偿权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上述事故的后续,因此本案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 2021)京 0108民初37009号案件当时***公司曾两次参加庭前调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因此继续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基于以上事实,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公司的上诉,双盛物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中达联公司、城市更新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公司、中达联公司、城市更新公司为原审共同被告,中达联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三座924,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盛物业公司选择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公司所提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驳回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薛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