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三座9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150号3幢1层、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盛物业公司”),原审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达联公司”)、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城市更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36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本案起因为2020年8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院发生事故后,事故受害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37009号,后事故受害人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经过本次收到起诉书才知道是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双盛物业公司赔偿了事故受害方的损失,本案追偿权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上述事故的后续,因此本案应当由事故发生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 2021)京 0108民初37009号案件当时***公司曾两次参加庭前调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因此继续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基于以上事实,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公司的上诉,双盛物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中达联公司、城市更新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公司、中达联公司、城市更新公司为原审共同被告,中达联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三座924,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盛物业公司选择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公司所提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驳回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薛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