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3490号
原告:**,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150号3幢1层、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