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信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众信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13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北京众信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区86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众信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请求再行考虑为由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