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13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北京众信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区86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众信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请求再行考虑为由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