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会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淼,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尤家坟村村委会西15米div>
法定代表人:杨凯,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国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铭威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同方国环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认定我公司并未参与合同的实际履行,属于认定事实严重不清,我公司是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方。(2)原审法院认定世纪铭威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等额发票,实际上这些发票存在很多问题,我公司向一审法院指出了,但原审法院均未核查。(3)我公司与世纪铭威公司系合作关系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世纪铭威公司提出“合作过程中双方变更了合同”,但未举出任何证据,应当推定为未变更合同。(4)法律判决对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由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属于基本事实严重缺乏证据证明。(5)关于涉案合同因双方系合作关系,双方均持有合同原件,法院对这部分的认定截然不同。(6)由于沧州医院仍有质保金未付,法院判令双方系挂靠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严重不清。(7)判决将案涉合同全部款项都支付给了世纪铭威公司严重有违公平原则,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法院未能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借用合同关系,本案法院执意将非法的“挂靠”关系视为合法的“借用合同”关系,不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其诉称的案件事实,依法均应不予认定,法院支持世纪铭威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无视我公司的付出。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同方国环公司与世纪铭威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关系各有不同主张,同方国环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并且合作期间利润按照各占50%比例进行分配,世纪铭威公司则主张双方系挂靠关系,但世纪铭威公司挂靠于同方国环公司却不向同方国环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因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对双方上述主张均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根据双方的举证以及查明的世纪铭威公司持有涉案合同原件、确认合同相对方付款后同方国环公司向世纪铭威公司支付款项等事实情况,足以认定世纪铭威公司持有的以同方国环公司名义签订的涉案合同系由世纪铭威公司实际履行,且同方国环公司在涉案合同相对方付款后亦已向世纪铭威公司转账500000元,故法院据此判决同方国环公司将合同相对方已支付的其余款项给付世纪铭威公司,亦无不当。因同方国环公司与世纪铭威公司在一审中对于涉案合同相对方已经支付合同货款1366337.5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世纪铭威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亦只针对合同相对方已经支付的货款,故本案不存在必须追加合同相对方参加诉讼的情形。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方国环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方国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