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533号
原告: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龙家坟村村委会西15米。
法定代表人:杨凯,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8层806室。
法定代表人:刘会云,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的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铭威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俊慧
书 记 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