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财保148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16993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资金2196683.29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96683.29元。
保全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