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9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 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79012816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16993XC 法定代表人:***。 ***与北京市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京0107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196683.29元。***于2022年12月29日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市银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196683.29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