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鑫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文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丽君,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鑫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古堰社区A1-12号。
法定代表人:谢雪芳,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00039号裁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鑫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6.4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于2021年7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鑫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川HES030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鑫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鑫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杨晋晖
审判员 党 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