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670L。
法定代表人:高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君,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7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102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履行义务。2022年2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在与被执行人**谈话时,其表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对本案立案执行,并扣划了其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经核查,厦仲裁字20191025号仲裁裁决涉及王元斌、康飞、杨帆、**四人,其中王元斌、康飞、杨帆三人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同时,也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元斌等三人,该院于2022年1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向王元斌、**等四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申请执行人认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执行的事实,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7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远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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