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339号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三华城市花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G47T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SOHO二号楼1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33765497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以福建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计1429.5元,由福建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