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8层02室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3484708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不再向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工伤赔偿费用(包括不再要求履行渝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70号仲裁裁决书),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也不再要求***退还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费用。双方达成和解后,***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同意***撤回一审起诉。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创跃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