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光财盛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1民初9215号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9186L。
法定代表人:曾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光财盛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机电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6YM6YXM。
法定代表人:包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光财盛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