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5997号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制作合同书》中原告的相对方为金华市智者寺孝道文化园管理办公室,而非***。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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