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民初2733号
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5UX9B。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9186L。
法定代表人:曾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科,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汉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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