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山智者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275号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铮铮,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山智者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释昌愉,住持。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山智者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双龙景区的“智者寺”,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中登记的详细名称为“金华市智者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也显示为“金华市智者寺”,同时,“智者寺”的登记管理部门也出具证明其详细名称为“金华市智者寺”。而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被告却是“金华山智者寺”,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的诉讼中,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必顺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