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372号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铮铮,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山智者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智者寺。
负责人:释昌愉,该寺住持。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山智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