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山智者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372号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铮铮,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山智者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智者寺。

负责人:释昌愉,该寺住持。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山智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大翔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 莹